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制定了《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农业部
2014年3月12日
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指导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结合当前防控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免疫病种
布鲁氏菌病、新城疫、狂犬病、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猪伪狂犬病、棘球蚴病(包虫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猪蓝耳病)、猪乙型脑炎、猪丹毒、猪圆环病毒病、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鸭瘟、低致病性(H9亚型)禽流感等动物疫病。
二、免疫推荐方案
有条件的养殖单位应结合实际,定期进行免疫抗体水平监测,根据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
(一)布鲁氏菌病
1.区域划分
一类地区是指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河南、陕西、新疆、宁夏、青海、甘肃等15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县为单位, 连续3年对牛羊实行全面免疫。牛羊种公畜禁止免疫。奶畜原则上不免疫,个体病原阳性率超过2%的县,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免疫。免疫前监测淘汰病原阳性畜。已达到或提前达到控制、稳定控制和净化标准的县,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连续免疫3年后,以县为单位,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考核达到控制标准的,可停止免疫。
二类地区是指江苏、上海、浙江、江西、福建、安徽、湖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等15个省份。原则上不实施免疫。未达到控制标准的县,需要免疫的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免疫,报农业部备案。
净化区是指海南省。禁止免疫。
2.免疫程序
经批准对布鲁氏菌病实施免疫的区域,按疫苗使用说明书推荐程序和方法,对易感家畜先行检测,对阴性家畜方可进行免疫。
使用疫苗:布鲁氏菌活疫苗(M5株或M5-90株)用于预防牛、羊布鲁氏菌病;布鲁氏菌活疫苗(S2株)用于预防山羊、绵羊、猪和牛的布鲁氏菌病;布鲁氏菌活疫苗(A19株或S19株)用于预防牛的布鲁氏菌病。
(二)新城疫
对鸡实行全面免疫。
商品肉鸡:7~10日龄时,用新城疫活疫苗(低毒力)和(或)灭活疫苗进行初免,2周后,用新城疫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种鸡、商品蛋鸡:3~7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进行初免;10~14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和(或)灭活疫苗进行二免;12周龄用新城疫活疫苗和(或)灭活疫苗强化免疫,17~18周龄或开产前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强化免疫。
使用疫苗:鸡新城疫灭活疫苗或活疫苗。
(三)狂犬病
对犬实行全面免疫,重点做好狂犬病高发地区的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犬的免疫工作。
初生幼犬2月龄时进行初免,3月龄时进行二免,此后每隔12个月进行一次免疫。
使用疫苗:犬狂犬病活疫苗或灭活疫苗。
(四)绵羊痘和山羊痘
对疫病流行地区的羊进行免疫。
6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以后每隔12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使用疫苗:山羊痘活疫苗。
(五)炭疽
对近3年曾发生过疫情的乡镇易感家畜进行免疫。
每年进行一次免疫。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紧急免疫。
使用疫苗:无荚膜炭疽芽孢疫苗或Ⅱ号炭疽芽孢疫苗。
(六)猪伪狂犬病
对疫病流行地区的猪进行免疫。
商品猪:55日龄左右时进行一次免疫。
种母猪:55日龄左右时进行初免;初产母猪配种前、怀孕母猪产前4~6周再进行一次免疫。
种公猪:55日龄左右时进行初免,以后每隔6个月进行一次免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