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是全市第二个“党员固定活动日”。3月29日,记者从市委组织部获悉,为继续扎实有序开展好“党员固定活动日”活动,推动“三会一课”、党性锻炼等党内组织生活常态化、制度化,及时校正首次活动日存在的部分问题,市委组织部向各县区委组织部和市直各党工委下发了《进一步规范开展“党员固定活动日”的通知》。
从首次固定活动日开展的情况看,各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固定活动日”普遍高度重视,突出主题、精心组织,上下一致、步调统一,基本达到了预期效果,但也存在活动开展不够平衡、安排部署不够充分、个别主题不够统一、基础资料不够完善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通知》要求,全市各基层党组织要以做好规定的9个主题为前提,在此基础上,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特点和党员群众需要,确定若干自选主题,形成一月一聚焦、上下齐推进的良好局面。每次主题活动结束,全体党员都要现场集中缴纳党费。要结合各自实际,做出公开承诺,承诺一定要符合党支部和党员个人特点,做到承诺实、“像自己”,党员个人承诺要由支部书记审核签字,支部承诺要由上级党组织审核把关,并通过党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监督。首次固定活动日没有进行承诺和承诺内容空泛、不符合要求的,要在4月份固定活动日上重新“补课”、进行整改。要对照“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内容,对各自“党员固定活动日”年度计划进一步修订完善,特别是要按照“两学一做”每月开展一次集中学习、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题讨论和讲一次党课的要求,将“党员固定活动日”与“两学一做”有机结合、与“三会一课”全面对接,达到交融互动、相互促进的效果。
《通知》要求,全市各基层党组织要严格遵守“党员固定活动日”十条纪律,不得借“党员固定活动日”搞吃请,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误工补贴、补助和礼品钱物。要严格考勤管理,每次活动日除流动党员和老弱病残特殊党员外,各支部党员出勤率不得低于80%。对无正当理由,每年不参加主题活动累计3次的党员要及时谈话提醒、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累计4次以上的党员要作为民主评议中确定警示党员、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依据;对连续6次不参加固定日主题活动的党员,要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以严格的纪律要求确保“党员固定活动日”的质量。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流动党员和老弱病残等特殊党员的学习教育,使“党员固定活动日”制度覆盖到每个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