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加【2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加工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4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的规定精神,根据全国农产品加工业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我部决定开展全国 农产品 加工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计划从2014年至2016年,在全国择优创建1000个农产品加工合作社示范社,引导农产品加工合作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促进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创建条件
( 一) 科学管理水平高
依法登记注册,组织机构健全,制度机制完善,成员职责明确,诚信经营,规范管理,正常运转3年以上。
( 二) 生产加工规模大
从事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包括产后净化、分等分级、烘干、预冷、储藏、保鲜、包装、 物流运输等; 从事农产品 精深加工及副产物综合利用等生产经营。登记社员 数量较多,原料生产基地规模大,配备相应的加工技术设备和设施。
( 三) 产品市场销售好
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合格率、检验率高于当 地平均水平,有注册商标和自主品牌,以及稳定的营销渠道。近3年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总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不断增长。
( 四) 社会服务功能全
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超过当地平均水平。与科研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具有一定的新产品、新技术、 新设备开发推广能力。能为社员提供品种、技术、市场、信息等服务,社会反响好。
( 五) 致富带头作用强
合作社与农民利益紧密,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非成员、非加工农户收入均在20%以上。合作社负责人是当地致富带头人,思想品质好,综合素质高,开拓能力强。
三、运行机制
创建农产品加工合作社示范社实行部省共建、地方主抓、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负责总体规划及指导服务,认定并公布示范社名单,颁发“全国农产品加工合作社示范社”牌匾。省(区、市)农产品加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县(市、区)农产品加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决定、项目带动、规范管理的原则,将示范社建设与农产品加工业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在政策扶持体系、科技创新体系、人才支撑体系、公共服务体系、组织管理体系建设方面,充分发挥示范社的积极作用。
四、有关要求
( 一) 高度重视支持。开展全国农产品加工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中 1号文件精神和全国农产品加工业工作会议要求的具体行动,是扶持农产品加工合作社做大做强的重要举措。各级农产品加工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各方面支持,制定具体创建方案,抓好工作部署落实。
( 二) 组织申报推荐。根据各地合作社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情况,综合区域平衡和工作基础等因素,我部研究确定了农产品加工合作社示范社名额分配表(附件1)。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产品 加工业主管部门按照名额分配表组织2014年示范社申报,并填写汇总表及每个示范社的申报表(附件2、3),于10月31日前将纸质和电子版材料报送我部农产品加工局产业发展处。
( 三) 加强扶持引导。各级农产品加工业主管部门要将产地初加工设施补助、技术研发与推广、技能培训等项目、资金向示范社倾斜,整合资源、集中力量推进示范社建设。要努力争取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支持,合力促进示范社创建活动顺利开展。要积极搭建农产品加工业投资贸易、科企合作、产销对接平台,为示范社发展创造条件。要鼓励引导企业、行业组织、合作社成员和广大农民积极参与示范社建设。
( 四) 总结推广经验。各地要加强创建活动的指导和服务,深入示范社调研,发现典型,总结经验,探索路子。要采取实地考察、专家指导、理论研讨等多种方式,加强交流学习,取长补短,引导示范社共同发展。要加强对示范社创建活动做法及成效的宣传推广,营造良好氛围。
联系方式: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产业发展处
电话:010-59192713
传真:010-59192761
邮箱:ncpjgjcyc@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3月3日
附件:附件.doc